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于9月25日至27日在南京联合举办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员培训,推动全省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的联动化解。
全省13个市造价协会推荐近170多个专家,经省造价协会审查后有149个符合参训条件。各市造价协会秘书处负责纠纷调解的工作人员也参加了培训。公司董事长林建伟同志全程参加培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六庭领导陈飞翔、刘悦梅和法官石肖然、纪欣桐出席开班仪式。刘悦梅副庭长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和立案庭,在开班仪式发表讲话。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站长林国峰出席开班仪式并发表讲话。
培训班由省造价协会理事长助理何平主持。
江苏省高院民六庭原庭长于泓宣讲了省高院、省造价协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联动解纷机制的意见》(苏高法〔2022〕126号),对人民法院的“诉调结合、诉调联动、非诉挺前、简案速裁、繁案精审”进行了详细解读。于泓强调: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诉前调解是解决当事人专门性争议的诉调结合机制,目的是促成当事人对纠纷争议达成调解协议,从而平息当事人争议,化解当事人矛盾。于泓告诫全体受训人员“以鉴代审”“以调代审”是错误的,并对错误所在给予了深刻的剖析,要求省市造价管理协会、调解员加强法律意识,自觉学习、深刻理解、正确应用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潘建明,结合诉讼案件审判典型案例作了题为《建设工程价款纠纷审判案例和司法调解实践》专题报告,介绍了“双联双调机制”解决当事人争议的经验,启发了受训人员对纠纷调解工作重要性、复杂性的认识。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主任律师顾增平,结合诉讼案件代理实践作了题为《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调解工作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专题报告,归类总结了建设工程合同争议、工程造价纠纷,强调:所有的争议和纠纷都是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争议和价款纠纷都涉及合同效力问题,无论是诉讼代理人,还是诉讼案件主审法官,对合同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因此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也必须提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合同条款有效性的理解和认识,必须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
捷宏润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一级造价师、高级工程师金常忠,作了题为《建设工程价款纠纷常见类型和案例》专题报告,以常见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案例为素材,生动介绍了调解经验、调解体会和调解技巧。
东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教授沈杰,利用大量的案例结合理论研究作了题为《建设工程合同争议》专题报告。沈杰教授强调:建设工程合同争议其内容可以归为质量争议、工期争议、价格争议;争议的解决从源头上要重视合同签订,但是当事人签订的合同问题很多,普遍存在的“问题合同”也就普遍埋下了引发争议的“祸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很重要的是有关质量、工期、价格的证据固定,但是当事人有意、无意、恶意忽视过程中的证据固定,没有过程中的计量和支付,结果是当事人主张权益难,法官诉讼审判难。沈杰教授强调: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所反映的问题本质上是建设工程合同争议问题,因此要求全体受训人员在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调解中建立“合同为大”“合同优先”的法律概念。
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理事长、高级工程师王如三,从贯彻省高院、省造价协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联动解纷机制的意见》(苏高法〔2022〕126号)角度出发,详细解读了《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特邀调解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争议评审规程》。王如三强调: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调解不是给纠纷当事人提供算量计价咨询服务,不是推翻合同重新算账,不是“以调代审”,而是对当事人的具体争议事项给予化解矛盾,平息争议的思路、依据、路径和方法,促成当事人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省市造价管理协会要承担起调解组织的责任,加强与各级人民法院的对接和联动,接受人民法院监督,接受主审法官的指导,严格管理调解员队伍,严格考评调解员的调解行为、调解水平、调解效率,确保全省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诉前特邀调解依法、合规、见效,为全省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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